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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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税务局起草《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稿)》(附件1)及其起草说明(附件2),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意见时间
11月20日—11月28日,共7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直接向省财政厅(税政处)书面反馈意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410。
(二)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稿)
1-1.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2.《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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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2024-12-10 09:00:00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意见建议 | 提交时间 | 采纳情况 |
“属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由省级按20%的比例补助市县”。建议提高比例补助到市区。 | 2024/11/26 | 综合采纳。一是与改革前水资源费“谁审批、谁征收”的做法相衔接,体现平稳转换。二是为突出水资源流动性和上下游保护的特点,改革后水资源税作为省级收入核算,但增加了市县分成,在增加市县财力的同时,也维持省级财力稳定。省级统筹的主要用于保障上下游水生态保护需求,解决我省区域水资源禀赋不平衡和长期存在跨区取水和保护的问题。 |
属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取用水项目,大多为大型供水工程,其水源地被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相关保护工作和措施由市县落实,建议适当提高该部分水资源税对市县的补贴比例,以更好的保护取水口及饮用水源。 | 2024/11/26 | 综合采纳。意见同序号1。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任务。我国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更好调动两个积极性,同时要健全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指出“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对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决心,建议省级遵循国家的政策初衷,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将我省水资源税分成机制向地方财政倾斜,收入全额归属市区地方。 | 2024/11/26 | 综合采纳。一是省、市、县三级财政均属于地方财政,《通知》关于省与市县水资源收入划分的相关规定符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要求。二是与改革前水资源费“谁审批、谁征收”的做法相衔接,体现平稳转换。三是为突出水资源流动性和上下游保护的特点,改革后水资源税作为省级收入核算,但增加了市县分成,在增加市县财力的同时,也维持省级财力稳定。省级统筹的主要用于保障上下游水生态保护需求,解决我省区域水资源禀赋不平衡和长期存在跨区取水和保护的问题。 |
对于水资源紧缺地区的税额较高,应考虑当地群众的日常正常用水需求,降低税额。 | 2024/11/27 | 已采纳。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从目前各省公布征求意见稿的适用倍数看,我省按1.5倍执行属于较低水平。同时,为保障群众的日常正常用水需求,我省拟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不适用从高税额。 |
建议水资源税收入向地市倾斜,提高地市水资源保护的财力保障。 | 2024/11/27 | 综合采纳。意见同序号1。 |
国家出台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这点内容中,明确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那是否应计入水价成本中向用水户收回,但又提出应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如何扣除?终端水价中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的成本?建议省在出台实施细则时进一步明晰该条款,解决基层疑惑,便于今后水价调整工作的开展。 | 2024/11/27 | 综合采纳。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后续涉及在综合水价中单列水资源税等事宜,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届时将进一步明确相关做法和要求。 |
希望我省的水资源税收入能向地方倾斜,提高地方水资源保护的财力保障。 | 2024/11/28 | 综合采纳。意见同序号1。 |
受到经济下行、减税降费等因素叠加影响,越往基层财政越是紧张,建议争取水资源税收入多向县级倾斜。 | 2024/11/28 | 综合采纳。意见同序号1。 |
关于“属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每年通过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由省级按20%的比例补助市县;”这一点,建议水资源收入向地方倾斜,提高地方水资源保护的财力保障和积极性,特别是增加补助比例,例如“由省级按50~80%的比例补助市县”。 | 2024/11/28 | 综合采纳。意见同序号1。 |
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水资源地保护机制,建议水资源税百分百划为市县级收入,强化对水源地保护,保障广东高质量发展。 | 2024/11/28 | 综合采纳。意见同序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