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集《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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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起草《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及其起草说明(附件2),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意见时间
5月17日—5月27日,共7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直接向省财政厅(税政处)书面反馈意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170410。
(二)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1.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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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2024-06-04 10:10:00
《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意见建议 | 提交时间 | 采纳情况 |
重要湿地有哪些?能否列明清单? | 2024/5/27 | 采纳。湿地名录详情请见广东省林业局2023年公布的《广东省重要湿地名录》(粤林通告〔2023〕1号),也可咨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
建议明确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征收单位,是按每日每平米200元征收?还是每月?或是每年? | 2024/5/27 | 采纳。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的〈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规定,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