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行〔2022〕5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的要求,为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财政部来文(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制度创新。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高度重视,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民生福祉,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有力措施。根据本行业、本地区的发展状况,将符合要求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落到实处,发挥成效。
二、切实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教育及其他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经费安排、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鼓励涉及上述领域的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年内制定加大力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措施或者规范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规定,有针对性的推动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各地市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存在的短板,在重点领域提出推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推动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提升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水平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
省财政将进一步完善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制,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提出具体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审核,探索从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到绩效评价的闭环管理。
鼓励各地市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不断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
四、规范调整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及财综〔2022〕51号文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印发实施,按照对接中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原则,省级政府购买服务一二级目录与中央目录保持一致,三级目录在涵盖中央目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反映各部门、各地市需求的项目。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可以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特点的四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禁止性事项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应对照财政部102号令中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具体事项,认真开展自查梳理,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严禁将各类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支持力度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应全面梳理直接安排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资金,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项目,应将预算拨款调整至主管部门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在确定服务承接主体时,原则上应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改革当年可按规定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委托原事业单位承接。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提供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
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宣传指导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应充分利用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有关网络平台,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具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规范操作和有效实施。提升各行业、各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水平,发挥示范作用。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调研指导。
请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海平 杨威 020-83170692、8317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