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第12号
汕头市可衡会计师事务所按合伙协议规定申请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依法注销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并收回了执业证书。如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1日
索引号: | 006939991/2019-00174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公告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2019-02-22 |
名称: | 公告(汕头市可衡会计师事务所注销执业许可) | ||
文号: | 2019年 第12号 | 发布日期: | 2019-02-22 |
主题词: |
2019年 第12号
汕头市可衡会计师事务所按合伙协议规定申请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依法注销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并收回了执业证书。如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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