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矿山企业保证金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原已设立的保证金账户组织清理,并将清理情况通知有关矿山企业,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保证金退还和转存基金手续。保证金的清理、退还和转存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保证金转为基金后,矿山企业原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变。矿山企业应按照《指导意见》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设立、计提及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将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建设以及基金计提和使用等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2019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完成保证金退还和转存基金情况(包括清理保证金缴存企业数量和实有金额、已退还保证金的企业数量和金额、已转存基金的企业数量和金额;未退还保证金的企业数量和金额)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实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32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5〕16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