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006939991/2016-00025
广东省财政厅
2016-02-02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财教〔2016〕27号
2016-02-02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2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资金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级科研资金主管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

  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粤监发〔2014〕6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我省预算管理改革总体要求,结合省级科研项目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及与之相关的人才(团队)、条件与平台等的资金。

    所称科研是指科学(包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软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等活动。

    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或以前年度取得的省财政补助资金未使用完毕,而项目未完成需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省财政补助资金。

    所称结余资金是当年或以前年度取得的省财政补助资金未使用完毕,而项目已经结题(含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该项目不需要继续使用的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科研规律,兼顾当前和长远,通过改进科研项目资金从申报至结余资金的管理,压缩结转结余资金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省级科研项目在研期间资金的持续使用问题。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和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一次立项、分年安排”,安排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应在立项时作出专门说明。基础研究类项目、“珠江人才计划”等省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的实施年限不超过5年。其他已明确安排年限的项目,其安排年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级科研资金主管部门在发布申报指南时,根据具体支持方向明确资金安排年限,并要求申报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填报分年度资金需求。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每个项目应提出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省级科研资金主管部门对拟立项项目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审核,在立项审批时合理确定每个项目的分年度补助额度,汇总形成年度资金预算。

  第三章 分年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在资金安排年度开始前完成项目库的申报、入库等工作。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继续开支外,年初预算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按照排序筛选。

    第九条 根据省级科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资金预算,省财政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及时下达拨付当年的科研项目资金;对于已完成项目入库的资金和继续安排的项目资金,在部门预算经人大批准前,确需拨款的,实行项目资金申请预安排制度。

    第十条  实行分年度下达和拨付省级科研项目补助资金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省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规模,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第四章 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而省财政补助项目资金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取得的省财政补助金额15%的部分,可在结题验收当年由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的直接支出或绩效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向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报省级科研资金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结余资金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省级财政:

    (一)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

    (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

    (三)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

    (四)项目结余资金超过该项目取得的省财政补助金额15%的部分;

    (五)结题验收当年未统筹使用完毕的项目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省级财政。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级科研资金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收回与再安排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资金,按规定应视同结余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收回统筹。

    第十七条  因项目周期较长未到期或申请延期等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使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每年1月10日前对需按规定收回统筹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提出重新安排申请,由主管部门于1月20日前汇总报送省级科研资金主管部门,经省级科研资金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重新安排的资金将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在下一年度有关科研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同一项目申请重新安排不得超过1次。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资金按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省财政安排下达到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结余,经省财政核定后,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具体核算办法按照《关于对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通知》(粤财库〔2013〕3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年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将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项目资金列入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范围,按现有规程办理上一年度权责发生制资金的确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列权责发生制的资金,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结转结余;在项目已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仍有结余的,参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要求,为我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