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广州市恢复征收非机动车牌证费的复函
粤财税〔2021〕2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非机动车牌证费的请示》(穗府报〔2021〕115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恢复征收非机动车牌证费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恢复征收非机动车牌证费,从批复之日起执行。
二、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机动车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057号)执行,注册登记时收费标准为30元/套(包括反光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支架、行驶证、登记证);临时号牌为5元/张。
三、非机动车牌证费中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规定实行免征。
四、请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引导解释和舆情应对工作,加强分析研判和做好应对预案,有效防范化解舆情影响及社会矛盾。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朱书学,8317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