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仲裁机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粤财税函〔2020〕4号
省司法厅:
转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商请明确部分仲裁机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函》(粤司函〔2020〕59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经研究,同意你厅来函提出的河源仲裁委员会、东莞仲裁委员会和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同时,对于我省今后新设立的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仲裁机构,其仲裁收费直接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