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国家统一部署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二、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填报附后表格,于10月28日前连同清理情况报告,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及保留的理由等,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及清理意见一览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