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政园林和林业局(深圳不发),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转去,请遵照执行;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6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