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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03月06日 来源:预算处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政园林和林业局(深圳不发),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转去,请遵照执行;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6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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