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13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6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13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