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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年09月24日 来源:预算处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不含深圳市),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委(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文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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