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详见附件)。
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将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征收标准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执行,即: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同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实行“封顶”征收政策。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我省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
四、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有关项目收费标准及金额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公布,2014年5月1日起至文件印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列入免征省级收入范围涉企收费收入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免征中央、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项目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免征中央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项目目录
序号 | 收费项目 | 执收部门 |
一、中央设立涉企项目 | ||
1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土资源 |
2 | 土地登记费 | 国土资源 |
3 | 征(土)地管理费 | 国土资源 |
4 | 耕地开垦费 | 国土资源 |
5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经济和信息化 |
6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水利 |
7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 水利 |
8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水利 |
9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农业 |
10 |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 农业 |
11 | 检验检测费 | 农业 |
12 |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海洋渔业 |
13 | 卫生监测费 | 卫生 |
14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卫生 |
15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卫生 |
16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人防办 |
17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 质监 |
1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质监 |
1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 质监 |
20 | 计量收费 | 质监 |
21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质监 |
22 |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 环保 |
23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环保 |
24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林业 |
25 | GMP认证费 | 食品药品监督 |
26 | GSP认证费 | 食品药品监督 |
27 | 药品检验费 | 食品药品监督 |
28 |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食品药品监督 |
29 | 海洋废弃物收费 | 海洋渔业 |
30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国土资源 |
31 |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国土资源 |
32 |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 国土资源 |
二、省设立涉企项目 | ||
33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 安监 |
34 |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 交通 |
35 | 劳动合同文本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36 | 铁路护路联防费 | 铁路 |
37 |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 卫生 |
3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利 |
39 |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水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