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依法行政
为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近日,中山市财政局出台《中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目录》,要求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全力打造阳光政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搭建便民渠道,主动进行事前公示
属于市财政局行政执法的公示事项,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在局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主体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办事指南等信息。
对行政确认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要求承办科室(部门)在局门户网站主动公示申请条件、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办事指南相关信息。
二、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公示
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应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主动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执法决定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救济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另外,对于办理行政许可等执法事项时,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的执法窗口要公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三、严格法定期限,落实事后公示
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执法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需予以公示。 纳入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行政检查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则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外,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