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明确
近日,财政部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交通运输领域相关事项,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办法,交通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安排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均需承担支出责任的财政事权事项的资金;交通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事权委托地方实施事项和地方财政事权中一定时期需要支持事项的资金。
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二是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三是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支出;四是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五是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六是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七是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八是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二是西江航运干线支出,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三是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四是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两个办法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同步废止。
相关链接:1.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
2.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