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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领域“放管服”在广东的实践

2019年10月10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针对科研领域“放管服”落实方面的问题,广东省积极作为,省财政厅、审计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通过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将各项松绑政策夯实,推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科研领域“放管服”工作发挥了探路和示范作用。

  明确科研机构自主权夯实主体责任

  ■《监督办法》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承担单位,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并将自主权内容明确列出。

  《监督办法》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承担单位,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并将自主权内容明确列出,一项项压实。对于预算编制和调整、设备购置等事项涉及的自主权,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细致的规定逐项落实。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在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如在国家下放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的基础上,广东省进一步突破,将调剂权范围扩大至全部科目,即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费用均可由承担项目的科研机构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

  《监督办法》还明确,科研机构非项目制方式取得的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经费,由单位自主统筹使用;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方按照委托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不受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约束。

  建立无缝衔接的责任链清晰各部门职责

  ■压实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让权力下放能“接的住”。

  项目经费管理不仅受财政部门管理,还受到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由于各部门相关规定的不统一,往往给具体承担项目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执行上带来很多困扰。

  为此,《监督办法》按照国务院“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人财物更大自主权”的要求,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省直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科研项目资金分配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省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资金拨付责任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责任,建立起无缝衔接的责任链,确保“全省一盘棋”,职责明晰,分工有序。

  同时,《监督办法》明确,以服务为抓手,合理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的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抽查,增强监督检查的统筹性,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

  营造以信任为前提的政策环境

  ■通过具体规范,消除“灰色地带”,营造以信任为前提的政策环境。

  对于当前科研领域诚信问题突出的现状,《监督办法》明确作出回应,通过具体规范消除“灰色地带”,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更好营造以信任为前提的政策环境。

  在支出项目中,《监督办法》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之外,明确提出人员费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贴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在绩效支出部分,要求与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骨干倾斜,并规定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在加大激励的同时,《监督办法》也对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了责任要求。要求承担项目的科技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科研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项目信息;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监督办法》对于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的规定;提出要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既要严惩弄虚作假,也要鼓励大胆创新。

  做好“放管服”界定 筑好“前一里路”

  ■面对不同性质的科研活动不搞“一刀切”,而是依照各自的科研规律,逐一解决执行难点。

  服务精神不仅体现在增强服务意识,还体现在将制度设计考虑在前面,将执行层面的模糊地带具体化、政策的边界明确化、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在科研政策落实方面,广东省主动为基层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着想,筑好“前一里路”,让专业的人真正安心做专业的事。面对不同性质的科研活动不搞“一刀切”,而是依照各自的科研规律,逐一解决各自的执行难点,通过规范来解困。

  例如,广东省专门制定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社会科学研究中面临的因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不易取得票据的问题,明确“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面对“人员费”等难点,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做出妥善安排。对于设立科研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的相关支出无法处理的难点,也明确将这一部分支出纳入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开支。对各项具体政策没有停留在表面,而是不断优化流程,改进管理办法,提高效率,减少对科研人员的干扰。

  服务地方发展战略 让科研政策产出实效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东省突破财政科研经费在非本行政区的使用限制,优化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环境。

  地方科研活动只有更好为地方经济服务,融入地方经济战略大局,才能得到更好更快发展。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也是地方财政支持科研创新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对科研的重视使科研创新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落实国家科研政策时,广东省注重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结合,主动在政策上做好接口。

  如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目标指引下,广东省积极建设“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打造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吸引和对接全球创新资源。为此,各项科技政策积极对接,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也在政策上做出安排,以突破财政科研经费在非本行政区的使用限制,优化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环境。

  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协同创新,《监督办法》明确,资助香港、澳门特区高校、科研机构的省科研项目经费,可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拨付至港澳特区高校、科研机构。(作者:韩凤芹 史卫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科文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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