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条授权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021年8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项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缴。《通知》按照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平稳的思路,按我省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政策,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进行了明确,包括实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情形的具体纳税地点,以及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纳税地点,另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政策,明确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城建税政策。《通知》将于2021年9月1日起与《城建税法》同步施行,将有效推进《城建税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文件下载: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