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清费减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省财政票据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财政票据工本费。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票据印制、领用和费用分担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票据印制方面,由省级财政统一印制和供应。
(二)票据领用方面,由各级财政部门按需到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领用,各级用票部门、单位到本地区财政部门免费领用。
(三)费用分担方面,由各级财政分担印制票据所需的印制费用。每预算年度由省财政在统一印制票据时先行垫付,次年省根据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上一年票据领用情况进行清算,有关费用列入所在预算年度结算事项上解。
具体票据领用及结算事项另行通知。
二、财政票据工本费取消后,收费单位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