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70号令《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就有关省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财政票据核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核销问题。
对于各行在2013年9月30日前已通过省级非税系统使用、作废的财政票据,请各行于2013年10月底前采用省级非税系统的电子数据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核销表》(详见附件),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2013年10月以后所使用的财政票据,除通过省级非税系统电子数据填报《广东省财政票据核销表》外,需一并附上作废的完整联次交回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核销。
二、关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的核销问题。
各行应对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联进行整理,存放以箱为单位顺号摆放(含作废票据完整联次),填报《广东省财政票据核销表》,并将票据存根联以及作废、空白完整联次一并交回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核销。
希望各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人做好有关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附件:《广东省财政票据核销表》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