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顺德区财税局、人口和卫生药监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各医院:
现将《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票据管理改革以来,已将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统一为“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包括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的基本内容,可满足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需要,因此,我省医疗收费票据不区分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
二、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对“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进行了改版,新版的“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自2013年1月1日起使用;旧版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新版《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票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