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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政:切实发挥财会监督作用 进一步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2020年05月05日 来源:中国会计报

  新时代,切实发挥财会监督作用,是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方面。

  新时代赋予财会监督新定位

  一是赋予了财会监督新的政治定位。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会上,对财会监督进行了全新定位。

  在广度上,深化了对财会本质的认识,打破了仅从经济层面认识财会监督的狭隘观念,从对经济社会主体的财政、财务、会计行为实施监管的经济属性拓展到保障党和国家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有效落实、加强党的领导的政治属性。

  在高度上,提升财会监督职能的战略高度,从“政府管理”提升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治理”层面。

  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新之举,是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的新概括,是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涵的重要发展和深化。

  二是赋予了财会监督新的监管体系定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在现实中,权力运行集中体现在对资金、资产、资源等的管理和使用,而上述行为均通过财会行为予以表现。因此,财会监督也必须成为监督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新定位明确财会监督新职责

  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对财会监督定位进行新的诠释,也就赋予了财会监督工作更为重要的职责使命。

  一是财会监督要从传统的关注合规性监督向更加强化绩效性、效益性监督转变。财会监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应提升到监督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行为取得的效果和效益,从而保障党和国家财经工作方针政策落地见效的高度上来。

  对此,广东省财政厅也积极开展了一些探索,创新性实施以“双监控”改革为抓手的财政监督转型。以财政资金管理的全流程、全链条为监控主线,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财政资金的“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双监控、监管,力争实现对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安全规范、绩效和效益的全方位监控,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规范高效落实。

  二是财会监督要从此前相对单一的监督领域向联合性监督转变。财会监督的客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对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主要依托《会计法》通过对其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即会计监督来实现。

  近年来,广东省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领域开展了积极探索。2005年起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实施了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通过“一系统、两统一、三匹配”创新财务核算监管模式,为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落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提供了基准和载体。

  在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中,财政部门仍需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将会计监督向包括全部社会经济会计主体在内的更广泛的领域拓展。

  在对社会经济主体的会计监督中,发挥其财会专业特性,在与其他各领域监督主体错位监督的基础上,切实担负起会计监督中制度设计者的职责,通过建立会计管理体系、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等,为其他管理职责部门、关联监督、派生监督等提供支撑和规范准则,形成监督合力。

  新职责呼唤财会监督新作为

  立足新形势,新时期财会监督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为党和国家的政策实施加力增效、保驾护航。

  一是积极打造“嵌入型”财会监督,做政策和管理完善的“矫正器”。财会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结果应用,不断丰富和完善监督结果应用机制,切实增强财会监督工作威慑力和影响力。

  注重对监督结果举一反三,以“解剖麻雀”的方法深入研究政策执行中的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完善建议,充分发挥财会监督“矫正器”作用,增强源头治本的效能。

  二是积极打造“加效型”财会监督,做国家治理和政策落地的“加速器”。财会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治理和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民生重点领域,要及时跟踪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切实聚焦党和国家实施的重大政策,切实发挥财会监督作用。

  三是积极打造“基础型”财会监督,做国家监督体系的“融合器”。《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赋予了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社会经济主体实施预算监督和会计监督的重要职责。

  财政部门应切实运用好预算监督和会计监督两大基础工具,完善预算监督和会计监督制度设计,发挥财会监督对其他类型监督的基础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动财会监督与人大、民主等监督的深度融合。

  新作为催生财会监督新格局

  要切实发挥财会监督效应,需从3个方面处理好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晰、运作规范、效力显著的良性监督运作机制。

  一是处理好和其他监督职能部门关系。财会监督要进一步明晰职责定位、监督范围,切实发挥财会监督基础性作用,加强与审计、税务、银行、证监等部门沟通协调,推进协作和成果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处理好和主管部门关系。财会监督应切实处理好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在监管上大包大揽。

  以近年来广东省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为例,财政部门通过“优化中间、强化两头”,从全流程预算管控转变为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督两头,进一步健全事前、事中监管机制,通过构建多层次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监管效能,提升监督力度。

  三是处理好财政内部各部门职责关系。从财政部门内部而言,也要将财会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各环节之中,在财政部门内部形成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相互制衡,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广东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戴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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