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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更进一步

2020年01月10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财政部于2015年制定发布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等三项制度,初步构建起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为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提供基本规范。到2019年,试点范围已扩大到40个中央部门和36个地方,并选择12个地方试点编制上下级合并的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点过程中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制度中加以规定。因此,财政部近日组织对三项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具体来说,修订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范围由原来“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修改为“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企业(集团)下属事业单位不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调整的重点是明确不同管理方式下的部分事业单位是否纳入编制范围。

  此次修订集中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一是主要会计报表由3种精简为两种,保留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删除了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二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各单位要分别从单位活动类型和经济性质分类两个维度核算反映收入费用情况,因此本次修订将收入费用表设计为两张表格,以满足部门财务管理需要。

  此次修订还制定了编制政府财务报表时,对政府内部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处理的规则,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重要性原则,设置了10万元的抵销门槛。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既要编制财政决算报告,也要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两者有什么不同?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报告目的不同。财政决算报告主要从流量方面,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通过与当年预算对比发现问题,为科学编制预算、开展预算监督等提供支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从存量和流量两个方面,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等提供支持。第二,编制方法不同。财政决算报表主要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不仅需要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还需要将财政与部门、部门与部门、财政内部不同资金主体之间的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抵销合并,相对来说方法较为复杂、难度更大。

  下一步,按照改革要求,财政部将继续扩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加强与审计部门沟通,推动制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财务报告公开制度。(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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