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手续费的计付标准,使手续费的支付更切合实际,现对《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6〕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补充规定如下:
一、财政授权支付和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的手续费,在按《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计算的基础上,限定单笔集中支付业务(财政统发工资业务除外)的手续费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财政统发工资业务的手续费在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计算的基础上,规定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亿元的统发工资业务适用0.1‰的比例计算。
三、同城和异地的授权支付业务资金结算费用,暂统一适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规定的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计算,根据结算期内发生的业务笔数与单笔平均金额对应的收费标准计算。今后有关计付标准和方法如有调整,省财政厅将另行发文通知。